2016年10月22日星期六

贾敬媛(系被告人的姐姐):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的申请


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:
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:

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,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,一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停止执行,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,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:(一),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,“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、执行前,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暂停执行,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:……(六)判决、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。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,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,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;认为不影响的,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。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,“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、执行前,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,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,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。”

依据以上法律、司法解释规定,申请人认为贾敬龙案的死刑裁定应停止执行。理由如下:

一,贾敬龙事发前准备自首,案发后在去派出所的路上,因为被追赶的人打伤才未到达派出所,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,该种情形,属于自首,依法不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。

本案申请人认为,贾敬龙案应该构成法定自首,但在一二审判决,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中,均未提及该点关键事实的认定,甚至一字都未加,而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,本案贾敬龙应该被认定为自首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,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本案原审判决及核准文书,未认定该自首情节,原审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,应依法停止执行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一条第(一)项的规定,经查实,确已准备去投案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被公安机关捕获的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。

本案的客观事实如下:

1,贾敬龙在案发之前,已经编好了短信,准备群发,后因为案发后,死者的儿子、侄子追赶,时间匆忙未能发出。短信内容“我以颤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发,以热泪感馈关心我之短信对方。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”。

2,新证据:贾敬龙的女友吕XX提供的证明,贾敬龙在逃跑时给她打电话,通话内容中有,要去自首。可以和上面第1点相印证。在公安机关给吕XX做的笔录中,却并无这一点。从当地某些警察平日偏袒一方的态度看,不记录某些对贾有利的内容,也不无可能。但至少,目前吕XX的证言中明确了这一点。

3, 本案案发后,贾敬龙的逃跑路线,可以有二条以上,贾敬龙开车去的路途,就是去长丰派出所。中途被害人的亲属追赶,在距离长丰派出所不足4分钟路程的地方,车被撞坏。但,即便是车被撞坏之后,贾敬龙仍向长丰派出所方向跑步,跑时经过一丁字路口,北边是麦地,但仍未向北拐。最终因为被追上、打伤而无法到达派出所。因此,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。

4,贾敬龙在遇到追打时,并未用射钉枪继续伤害追他的人,并不想伤害其他人,符合“抓捕时无拒捕行为”的精神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,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》第二条第(五)7点的规定,对具有法律规定“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,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,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。”因此,本案根据该规定,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

二,本案被害人何建华,非法强拆,导致贾敬龙家破妻无,过错明显,在一二审法院裁判文书均未认定强拆,最高法院核准裁定中,对此只字未提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,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的,(被告人)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因此本案裁定有明显错误。

贾敬龙与被害人本无冤仇,起源在于被害人作为村领导非法强拆,暴力强拆。庭审证据及其他证人反映:

“贾敬龙的婚期定在了2013525日,与其谈了4年的女朋友答应了他的求婚。”“他为了装修婚房,常常干活到深夜……”

2013227日上午9点,何建华带领北高营村村委会、治保会二十余人,开着钩机,拆除了贾敬龙旧宅的门洞和南屋楼梯。贾敬龙站在旧宅的房顶上,不肯离开。

201356 日凌晨1 点,多辆黑色的轿车围在楼房周围,用砖块向房子里扔。201357日下午5点,多名不明身份人士强行用钩机拆除楼房主体。贾敬龙在楼房内不肯离开。

贾敬龙妥协,从二楼跳了下来,立即被人控制并被殴打,头部受伤流血。贾敬媛报警后,贾敬龙被带到了高营派出所录口供直到8日凌晨三点多才返回。贾敬龙头部的伤口未做处理。旧宅室内所有物品均被砸在废墟下。

“我能听到他在房间里大哭,房子被拆了俩月,女方家长干预不让再接贾敬龙电话,他们分手了。”

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也确认了“被告人贾敬龙因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管村旧房改造时,自家房屋被拆,对村长兼党支部书记何建华(被害人)怀恨在心,并产生报复的想法”。

复核裁定有意无意忽略了贾敬龙的房屋被何建华非法强拆,贾敬龙及其哥哥被殴打的事实。根据我国《行政强制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对违法建筑物的强拆,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,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的,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。何况,贾敬龙家的财产是合法财产,就算旧村改造,如要征用拆迁,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流程如下:

“省政府征收土地,让地方政府组织实施,国土资源局下一个补偿决定或者拆迁许可证,规划局要提出审批意见,若签了补偿协议,腾空后交给项目单位,如不同意腾空拆除,项目单位(拆迁方)要起诉到法院,进行处理。强制执行要法院来执行。”

本案强拆前,没有任何土地征用手续,虽然贾敬龙父亲签了协议,但贾敬龙的户口也在其中,作为共同所有权人贾敬龙是有权提异议的,而且,贾家也没有腾空房屋,如业主不腾空交给用地单位,依照法律规定项目单位也只能起诉到法院,强制执行要法院来执行。

在本案发生的前一年,《行政强制法》已经生效,依照该法,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设定。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,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,国务院都无权设定,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强制执行,村委会显然无权强制执行。可惜的是,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村委会拆除不算强拆,而最高法院对此未置一词。没有违法强拆,就没有本案的发生。村委会可以私力强拆,贾敬龙去政府部门告,无人处置,贾敬龙私力救济杀人,虽然不对,但法律依然规定了,受害人有过错的,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这时,这条规定又对贾敬龙失效了。似乎法律的天平只倾向于权力?何其不公。

因此,本案中,既没有拆迁许可证,也没有通过合法的执法机构,何建华自行带人去强拆,显然违法。因此本案受害人对激化矛盾,过错明显,根据199910月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,“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。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,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,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”

一个人,在现今迅速变迁的社会上生活,压力很大,烦恼唏嘘多多,但是往往因心存希望而活着,有一间自己的房子,有一个心爱的妻子,以后可爱的孩子,就是中文的“安”字,还有“家”字,都寄托了普通人美好的希望。在赤裸裸违法的情况下,贾敬龙的婚房被强拆了,所有的家具,嫁妆都埋在土里。随之,筹划中的婚礼泡汤,未婚妻也因此离开,对一个男人,打击没有比这个更大的。贾家价值4万元的藏獒被偷,家人被打死,几个月被流氓骚扰,贾敬龙打过110,去过派出所报案,无人理会。上网揭露,派出所送来传票说“”涉嫌传播虚假信息”。(见贾的法庭最后陈述)。这些时候,公正的法律在哪里?贾敬龙在法庭上说:“我从一个正常人生轨迹抛离出来,我无心于理想、事业,我以为结了婚就会和所有人一样过上一种平实、温馨的生活,然而一切背道而驰,我不知道我的人生会有这样的安排,除了一腔热血我什么都没了。我一度跑到村北绿化带里嚎啕大哭,身边石太高速上汽车飞驰而过,我切实体会到什么是叫天天不灵,叫地地不应,我无力回天啊”。

最高法院核准裁定中认为贾敬龙,谋划了两年才作案,且在正月初一的团拜会上,裁定认为这种行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人身危险性极大,罪行极其严重。申请人认为,中国历来讲君子报仇,十年不晚。法律上,拆迁现场杀人和二年后杀人有什么区别?拆迁现场,何建华身边几十个人,被告人无法伤害到何建华一根毫毛?在春节团拜会上,也是因为何没有防备,否则,何建华势力很大,如在平时,是无法报复得了的。因此,裁定的认定,值得商榷。

三,被告人贾敬龙在遭受双重打击之后,精神垮掉了,本案在贾敬龙提出自己精神出了问题之后,侦查机关应予以精神病鉴定。

根据贾敬龙227日的讯问笔录,其明确提出“因为这事后,我感觉很没面子,一气之下就从家里搬出来了,我的生活受到了非常大影响,我自己觉得什么也没有了,婚也没结成媳妇没了,工作也没了,也看不到希望,所有的理想都破灭了,很失落,就一直想找何建华报仇,严重到我精神出现了点问题,在工地干活时,不时嘴里会念出“何建华”的名字。”

贾敬龙的姐姐证明:“婚房被拆,婚期延后,婚约被毁。他整个变了一个人。贾敬媛说,他开始一夜夜失眠,几近疯狂的给他的未婚妻打电话。“我能听到他在房间里大哭”。

在这样的初步证据面前,基于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采取最严格的证明标准,因此,本案是应该对贾敬龙在案发时,是否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,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,是否有受审能力,应当进行精神病鉴定,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。本案未进行鉴定,显然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。

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:

被害人何建华非法拆人房子,毁坏他人合法财产,行为也是极其恶劣,贾敬龙婚房被毁,家具被毁,婚事被破坏,难以结婚,导致未婚妻离开他,被害人的违法行为,社会后果极其严重,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规定。

如何海波教授所言:“国家建立法治,就意味着国家垄断强制权力,并承诺给公民平等的保护、公正的对待。法治禁止私力复仇,它也同样禁止私力强制”。今天贾敬龙案的判决结果,明确的宣示,基层政权可以违法私力强制,而平民百姓一旦私力复仇,却连基本的法律待遇都没有。这样的司法导向,最终会把国家导向哪里?

党的十八大以来,最高层铁腕整顿吏治,意图保民安民,收效不小,但不少基层吏治依然如故,苛政猛于虎,如本案这样的村官,可以置法律明文规定于不顾,在村里为所欲为,毁家伤人,地方政府不顾法律,以强拆推动房地产,置民于水火之中。民痛哭哀嚎,却无人伸援手;私力报复,显然违法,但忍耐了,谁替他伸张正义?贾敬龙,进也错,退也错。出路在哪里?

本案的一二审及复核裁定错误,明显偏袒村官及背后的地方恶势力,让普通百姓心寒不已。国之命,在人心。得之者昌,失之者亡。在全力提倡整顿吏治“一直在路上”的今天,行胜于言,恳请三思。

综上,希望最高法院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》和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,停止对贾敬龙执行死刑。

申请人:贾敬媛(系被告人的姐姐)
20161021